亲属之间出借银行账户,
个人将银行账户出借给公司……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在日常生活中
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
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
我国的金融管理法规,
行为人也很有可能需要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往下看,了解一下!
被告刘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卡交由被告郭某(系刘某母亲)持有使用,郭某长期使用该银行账户接收借款。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郭某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煤矿生产经营,且刘某名下曾有多套家庭出资购买的住房,刘某系其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法院判决:刘某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518万元借款本息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578号)
被告张某系被告瑞翔公司员工,其丈夫刘某为瑞翔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瑞翔公司长期借用张某的银行账户接收借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瑞翔公司工作人员,其丈夫刘某系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某主张“对借款本息及偿还情况均不清楚”不合常理。张某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既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也造成张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其对于瑞翔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原告孔某的借款具有过错,判决:被告张某对于瑞翔公司欠付孔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来源:(2020)鲁09民终1616号)
被告刘某因经济拮据,便想通过银行卡赚钱。其将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交由他人用于接收和转账违法资金,并约定按照交易流水总额的3%收取好处费。经查,刘某的银行账户共接收和转出11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告张某受被告胡某的指示,将750万元借款汇至被告东方秀公司,东方秀公司随即将借款全部转给胡某。因胡某未按时还款,张某将胡某以及东方秀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胡某与东方秀就案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东方秀公司收到的款项已悉数交付胡某,其并未赚取报酬和费用,也未赚取非法利益。其仅是受指令临时接收款项、转出款项,并未将账户、密码交由原告张某或被告胡某使用,仍掌握着账户的控制权。判决东方秀公司无需对所涉的7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例来源:(2019)浙02民终2469号)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行为人有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是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
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由前述案例可知,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还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出借银行账户多发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亲属之间、合伙人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互相出借银行账户。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断:出借银行账户是偶发性的,还是经常性的;银行账户由谁控制;银行账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银行账户出借人有无谋利;出借人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借银行账户是否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具有不法目的(如将银行账户出借给失信被执行人以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
当然,银行账户的出借人也不一定均会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案例四中,如果银行账户出借人只是偶发性的接受借款人的指示接收借款,并未将银行账户交由借款人长期支配使用,且并未因出借银行账户获利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案例三可知,出借银行账户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出借银行账户还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交易安全,还可能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正当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不能随意地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